近日,山东青岛一起判例上了热搜:“行人走路,也要保持安全距离”。
青岛电视台《法治青岛》节目里,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某讲了个案例: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走着,刘某走在前面,边走边打电话,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,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到一起,刘某当场倒地。
后经检查,刘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,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,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,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,结果为十级伤残。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。
刘某认为,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,王某应当赔偿。王某则认为,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,两人不会撞上。
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,经分析认为,刘某虽然受伤,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,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,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,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。
后经法官多次调解,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,案件圆满化解。
法官提醒大家,步行时注意力要集中,谨记交通安全规则,警惕交通危险行为,时刻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及周围环境,守护自己及他人的安全。
因为是调解结案,双方自愿接受,无可厚非,但是就这个案例上普法节目,向公众进行普法宣传,合适吗?简述几点:
一、王某在本案中有过错吗,应当承担责任吗。
个人认为是没有的。王某在街道正常行走,不存在任何导致刘某摔倒的行为,经调取录像也确认,是在王某前面行走,还在接打电话,然后突然转身掉头撞到王某,导致自己受伤。
本案就是意外事件,刘某就应当自担责任。但是有意思的是,法院认定王某次责,次责的依据是“未保持安全距离,承担次要责任”,那就引出以下第二点。
二、法院所谓的行人保持安全距离,法律依据何在。
1、法院自己也承认没有法律规定行人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,那么认定法律依据何在,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依法治国不能是说说而已的。
2、有人说可能是参照适用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,个人认为不合适,违背社会常识,客观上助长“碰瓷行为”。现在,机动车事故中已经存在相当数量的行人利用规则“碰瓷”机动车的情形,碰瓷者即使被揭穿,其付出代价也很低,甚至没有,这也要延伸到行人之间吗。
3、本案既然创造性的提出“行人安全距离”,那么“安全距离”多少为宜,需要司法解释予以释明,毕竟《左传》中就写到“刑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”。
第三、这种案例普法的意义为何。
1、法院的处理看起来化解了纠纷,实际上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,明显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,比如“碰瓷”。现在媒体平台小视频等传播速度快,范围广,再加上某些博主为了博眼球,断章取义,导致这类普法视频传播的结果大概率是普罗大众记住的是:走路自己转身撞了别人,导致自己受伤,最终也能得到赔偿,而且还不少,还是法院支持的,这显然与普法的目的相去甚远。
2、当年南京“不是你撞的,你为什么要扶”的破坏力近日犹在,就算是本案法官遇到老人摔倒也得掂量一下吧。那么这个案例上电视节目普法,恐怕民众遇到老人都要离得远远的。实际上,现在经常开车的老司机也都明白,离老年人、老年人助力车远远的,开的能慢就绝不能快,喇叭都不要按,不要问原因,问,就是惹不起。
3、法院为了贯彻调解化解纠纷的原则,觉得只要事情解决了就行,但这种“和稀泥”的做法,本质上就是在助长“谁弱谁理”“按闹分配”的歪风。
第四,如果案例中王某不同意调解,坚持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结果又会如何。
1、王某会不会因为不配合法官调解,而被自由裁量权裁决,就说到这,后面不说了,依法裁判。
2、大概率这小案子不会搞来上电视普法,也不会上热搜,更不会出现领导意料之外的负面影响。公号普法文章已经删除,估计是发现产生社会影响,有要求要尽快息事宁人了。
3、这个案子从调解结案,再把这个案例选为普法案例,再上电视写文章,然后发出来,这一整个流程中,肯定不会缺少审查把关,就没一个人发现它发出来不合适吗,还是……不说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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